沐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知識導覽
買賣、稅務、登記流程一次看懂。由專業地政士撰寫,協助您安心交易每一步。
房地買賣
知識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新制房地合一稅
稅務相關
成交行情
代書
助理
買賣、稅務、登記流程一次看懂。由專業地政士撰寫,協助您安心交易每一步。
代書
助理
近期有客戶詢問關於連續繼承的問題,分享答案給大家:
Q:公公過世留有不動產(105年以前取得),先生還沒辦完繼承,又由子女與配偶繼承,屆時出售時是否可適用「舊制」財交稅申報?
A:如果文中的先生是105 年以前過世,那就可以回推到舊制。如果先生是 105 年以後過世,那就是新制,不能再往上推到公公那一代來判斷新舊制。
不過國稅局有放寬稅率的判定上,是可以回推到公公的取得時間來計算稅率。
財政部的說明連結: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賦稅署
前陣子有同仁問了一個很有深度的問題,這邊跟大家分享。
Q: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有規定至少六分之一的面積做非住家使用...最近我一位客戶問我,他的3樓透天,一樓作營業用,二三樓自住(房屋稅有分2個稅率),未來房地合一的400萬自用住宅免稅的優惠,是不是也可以按比例來計算?
我問了3位國稅局人員,苗栗(不確定)竹北(OK)台北(OK)。台北的國稅局人員回應,原則上透天分層比較沒爭議是OK的,但如果是單層住家,部分做營業用,未來在核定時就會有爭議"不一定會過"喔
地籍異動即時通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