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若於 2 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即可依法申請退回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一、申請方式
重購退稅可採下列三種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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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請:填寫「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書」郵寄至出售土地所在地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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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申請:親洽出售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櫃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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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
二、適用要件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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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相同
出售及重購土地之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不得為配偶或其他親屬名義。 -
房屋所有權關係
出售及重購土地上之房屋,應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出售及重購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一人須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出售房地前一年內未曾作為營業或出租使用。新購房地於登記後亦不得營業或出租。 -
交易期間限制
須於兩年內完成「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之交易。
若為「先購後售」案件,則購屋當時原有房地即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 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為限。
超過部分不適用退稅。
三、退稅計算方式
退稅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新購土地現值 −(出售土地現值 − 已繳土地增值稅)= 餘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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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已繳土地增值稅 ≤ 餘額 A,則可全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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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已繳土地增值稅 > 餘額 A,則可退還相當於餘額 A 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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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餘額 A ≤ 0,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簡單說:
若新購土地現值高於原出售土地現值,出售土地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即可全額退回。上述的公式適用於新購與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相當接近的狀況。
【實例說明】
四、應檢附文件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應備妥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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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之 買賣契約影本(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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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重購土地及建物之 所有權狀影本 或 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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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遺失得以切結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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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重購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之 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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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亦須檢附辦妥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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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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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退稅後五年內發生下列情形,將喪失自用資格,並須補繳退回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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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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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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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地出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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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辦理登記之契約文件(俗稱「公契」)
請檢附辦理登記用之買賣契約文件,土地與建物部分均須一併提供。契約書第五欄會載明買賣總價款,申請時應確認新購土地價格高於原出售土地價格,方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另於契約書最後一頁最下方所載之日期,即為填寫於重購退稅申請書中的「立契日」。
👉範例二:出售與重購的權狀或謄本
請檢附出售與重購土地、建物之權狀或謄本影本。若提供謄本,其上會載明「登記日期」及「原因發生日」,其中「原因發生日」即為重購退稅申請書中所填的立契日。登記日期亦可於權狀上查得。實務上,房地完成過戶後,申請人通常不會持有買方的權狀影本或謄本,此時可向原辦理過戶的代書索取,或親自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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