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售房屋產生虧損,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惟此損失僅能抵減財產交易所得,無法抵減其他類型的所得。若當年度未有可扣抵的財產交易所得,該損失可保留至未來三年內,與其他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抵扣。
實例說明:預售屋賣出虧損如何申報?
無論是成屋或預售屋交易,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與申報方式皆相同。舉例而言:購屋總價為1,500萬元,另支付契稅與代書費等相關費用5萬元;出售價格為1,310萬元,並支付仲介費與土地增值稅共15萬元。假設房地比例為1/3,則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為:
(1,310-1,500-5-15)× 1/3 = -70 萬元
在報稅軟體中,請依序進入「扣除額」→「增修財產交易損失明細資料」,系統將依房地比例自動計算可扣抵金額。房地比例公式為:建物公告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 + 建物公告現值)。
若您發現「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顯示為零,可能原因為「所得資料」欄中尚未輸入任何財產交易所得。此時即使填報損失,因無可抵減之所得,系統自然無法產生扣除額。
例如:若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並填報損失70萬元,系統將自動計算並顯示70萬元之扣除額。倘若當年度僅有60萬元所得,則僅能扣除60萬元,剩餘10萬元可於未來三年內逐年扣抵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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