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的報稅季節,如果您在去年度有出售房屋,且在出售的前後兩年內有新購房屋,可以試算是否符合財產交易所得稅的重購退(抵)稅資格。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如何享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在閱讀本文前,建議先參考:
無論您採用哪一種方式開始申報,只要勾選「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後續所需填寫的資料是類似的。
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的要件:
出售與重購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本人或配偶
出售與重購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需設戶籍)
重購需在出售前後兩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
重購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須大於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或以房地總價拆算房屋市價後的建物價格進行比較
重購退(抵)稅的申報方式,依重購房屋的年度、房地價格是否拆分,以及價格認定標準(市價或公告現值)有所不同。
一、買賣為同年度的情況(以登記完成日為準)
以下以網路報稅為例,說明操作流程:
假設小明在113年出售一間房屋,也於同年度購買另一間房屋,於114年5月進行所得稅申報。
操作步驟如下:
進入報稅軟體「所得資料」欄,選擇「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適用)」
選擇出售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各地標準認定率不同)
選擇所有權人,填入出售房屋地址
勾選「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填寫房屋評定現值:可由契稅繳款書或建物買賣契約書取得。
契稅繳款書 → 「移轉價格」欄位
建物買賣契約書 → 「買賣價款總金額」欄位
📌 提醒: 若買賣契約書為土地與建物合併記載總價,需使用契稅繳款書上的金額作為評定現值依據。若契稅繳款書有兩張,代表稅籍為兩戶,須加總兩張的價格申報。
完成上述操作後,系統會跳出一個資料填寫畫面:
出售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可見於房屋謄本的「登記日期」欄位
重購房屋登記日:可見於房屋權狀或謄本的「登記日期」欄位
填寫兩筆房屋的地址與稅籍編號(可由契稅單查得,不填亦可)
房地價格處理方式有三種情境:
A、不採用市價,改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建議 、 最簡單)
若使用市價計算後,重購房屋價格未高於出售房屋價格,可改採評定現值方式。
「是否劃分房地價格」勾選 是
填入建物評定現值(出售與重購不得混用市價與評定現值)
B、總價未拆分土地與建物(最常見)
此時需完整輸入:
房地總價
建物評定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
系統會自動依比例拆算建物價格。舉例:總價1,000萬、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建物公告現值50萬 → 建物市價 = 1000 × 50 ÷(50+200)= 200萬。
C、總價已拆分土地與建物
若契約書有載明土地與建物價格(例:土地800萬、建物200萬),在報稅時勾選「是否劃分房地價格」,系統將限制欄位輸入,只需輸入房屋價格(市價)。
📌 備註: 客戶曾用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被南區國稅局質疑,惟經總局確認可採用,仍建議依各地稽徵機關作法而定。
完成資料輸入後,按「完成登錄」,在主頁面點選「+新增」,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即新增完畢。
✅ 若填寫正確且符合要件,雖所得金額會增加,但因扣抵退稅,應納稅額不變。 📌 小測試:可勾選或取消「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觀察納稅額變化,確認退稅效果。
二、跨年度「先買後賣」的情況
例如:112年3月購屋,113年5月賣屋。此情況在114年5月報稅時可申請扣抵退稅,申報操作與同年度情境相同。
📜 法規依據:
先售後購 → 以重購房屋登記年度申報
先購後售 → 以出售房屋登記年度申報
三、跨年度「先賣後買」的情況
例如:113年出售房屋,114年才完成重購。系統將顯示提示對話框,此時需:
於114年如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繳稅
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所得稅時,進行退稅申請
此時需進入「重購自用住宅」頁面,填寫下列資料:
出售與重購房屋的地址、稅籍編號、登記日等資料
前一年度申報的應納稅額資料
若無紙本繳稅資料,可至國稅局查詢。
輸入上述資料後點選「+新增」,系統即會自動將該金額扣抵於本年度應納稅額中。
完成網路報稅後,需備妥以下文件影本,送交國稅局:
一、基本資料(無論使用哪種價格標準)
出售與重購房屋的契稅繳款書 或 建物買賣契約書(公契)
出售與重購房屋曾設籍的戶籍謄本 或 戶口名簿影本
出售與重購房屋的權狀影本 或 謄本
二、如採市價拆算方式,需加附:
出售與購入時的買賣合約書(私契)
出售與購入時的建物與土地買賣契約書(公契)
完成上述作業後,即可順利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抵)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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