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3

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懶人包 Q&A

 



   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懶人包Q&A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標準核定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房地分價)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預收屋房地合一


Q1:如何判斷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A1: 若房地產於民國105年1月1日(含)以後完成所有權登記,即屬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出售時,應於移轉登記完成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若房地係經由繼承或配偶贈與取得,則應回溯至原始取得人之登記完成日判斷是否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範例說明: 小明於103年5月20日購入房地,並於105年3月1日以配偶贈與方式轉讓予其妻小花。小花於111年8月5日出售該房地,因取得時間溯及至103年,故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新增財產交易所得項目。


Q2:已依新制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後,是否仍需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A2: 無須另行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Q3:何種情況下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A3: 若房地不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於出售年度之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此類所得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自行新增。

範例說明: 若於111年12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惟移轉登記於112年1月10日完成,則應視為112年度之所得,需於113年5月申報。登記完成日可查閱權狀或謄本,若無文件可洽當時承辦地政士或至地政事務所調閱。


Q4:財產交易所得應採何種方式申報?
A4: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可分為「核實申報」(可提出取得成本憑證者)及「標準核定」(無法提出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原則應採核實申報;如未能提出成本證明,稽徵機關得依標準核定辦理。
建議:

  • 101年8月起有實價登錄,購屋價格國稅局多能掌握,建議採核實申報。

  • 98年起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須報送銷售價格,亦建議核實申報。

  • 101年8月前取得之不動產,若無成本證明,可考慮採標準核定。

  •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一律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Q5: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申報?
A5:

  • 舊制適用者: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5月,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申報,須自行新增,系統不會自動帶入。

  • 新制適用者: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範例說明: 買賣簽約日期為113年11月1日,登記完成日為113年12月5日,則若屬舊制,應於114年5月申報;若屬新制,則需於114年1月4日前完成申報,逾期將面臨怠報處罰。


Q6: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有節稅空間?
A6:

  • 若賣屋虧損,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用以抵扣當年度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抵扣薪資、股利、利息等其他類別所得)。

  • 符合「重購自住」條件者,可申請退稅或抵稅。

  • 採「核實申報」者,可列舉各項費用扣除,例如:契稅、公證費、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修繕費、廣告費等。

  • 裝修費是否可扣除需稅務機關個別認定。原則上,僅「能提升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可耗竭」之支出可列入成本。至於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貸款利息等,屬持有期間之經常性支出,不得列入扣除(依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Q7:是否可優先選用「標準核定」方式申報?
A7: 原則應採「核實申報」。若持有成本憑證卻選擇以標準核定申報,未來國稅局可能依查得成交價格補稅,甚至處罰。特別是98年後向建商購屋,或101年8月起有實價登錄者,幾乎都有完整資料,難以逃避核實補稅風險。下圖為國稅局補稅公文實例,出售後3至5年內皆有機會接獲通知。



Q8: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歸屬哪一年度申報?
A8: 一般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若屬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出售者,則以起造人變更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依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


Q9: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免稅額?
A9: 舊制不適用自住房地400萬元的免稅額。該優惠僅適用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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