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抵)稅分為兩個部分:
一、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退稅條件
- 出售與重購均為同一人, (即名義上為同一人).
- 期間必須在二年之內, 且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
- 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約90坪) /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 七公畝(約211坪)
- 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須設籍於該地,
- 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行為.
- 自轉移日起五年內不得轉移, 變更用途或營業行為(否則退稅需繳回)
- 重購土地地價應大於出售土地地價
- 自營工廠 (指工業用地上有廠房) 或農地 (指現耕地) 也可退稅.
退稅範圍
新購土地地價 -(出售土地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 差額(土地面積 X 當年公告現值)※購入土地總價 >售出土地總價(皆可退稅)
例A
新購之土地款為$20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40萬, 繳納增值稅$40萬
200萬 - ( 140萬 - 40萬 ) = 1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200萬 - ( 140萬 - 40萬 ) = 1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例B
新購之土地款為$5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50萬 - ( 10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
50萬 - ( 10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
例C
新購之土地款為$9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90萬 - ( 10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
90萬 - ( 10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
檢附證件:
- 申請書
-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公契)
-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
-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 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原出售土地若以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重購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可以扣抵之前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因為自用住宅換屋,出售房屋而有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繳稅時,就可以提列重購退稅。
但必須符合重購的是自用住宅,且出售和新購的間隔時間必須在2年之內,先購後售時也適用,但若是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且換購的房屋評定現值,必須大於出售者,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規定。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3要件:
- 證明賣出和買進的房屋都是自用住宅,並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名下,且在該地址設有戶籍。
- 「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適用,只是買賣過戶的間隔時間不能超過2年
- 新買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大於賣出的房價。
三、小結
剛好可以分享一下之前客戶有提過的相關問題,與大家分享,希望大家看完上述的介紹內容,也可以輕鬆回答這題了。
Q:代書好 想請問土增稅要退需要第二戶同一位登記人嗎?
Ans:
在辦理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時,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地,所有權人都必須為同一人,才能符合退稅資格。
至於財產交易所得稅(無論是新制或舊制)的重購退稅,則較為彈性,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登記為所有權人,皆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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