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當時之成交價格及相關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認定方式計算。此類財產交易所得不會自動匯入網路報稅系統,須由納稅義務人手動新增填報。
一、網路報稅操作流程
進入報稅軟體的「填寫所得」頁籤,選擇「所得種類」和「所得格式」分別為: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操作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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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所有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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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房地坐落地址及收入總額(即買賣契約書所載之成交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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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編號可由契稅繳款書上查得,亦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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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選「房地價格是否劃分:否」,收入總額填寫契約書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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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修改房屋/土地現值」,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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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定現值:參考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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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告現值:參考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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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列成本與必要費用
點選「輸入必要的費用及成本」欄位,逐項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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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成本:購買房地之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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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須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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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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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出售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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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代書費、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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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費、搬家費、清潔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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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是用「房地價格沒有劃分」的方式申報,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列為必要費用,但若採「房地價格有劃分」的方式申報,只計算房屋價格的狀況下,土地增值稅就不可列為必要費用。

三、實例說明:新竹市某華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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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總價:20,000,000萬元(含土地與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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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定現值: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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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告現值: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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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與費用合計:10,578,000元
計算公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 = (20,000,000 - 10,578,000) × 1,000,000 ÷ (1,000,000 + 3,000,000)
= 2,355,500元
此公式即為:(售價-成本與費用) × 房屋現值 ÷ (土地現值 + 房屋現值)
用以分攤建物與土地價值比例,因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僅針對建物課稅。
完成後,點選「+新增」,即會於所得資料中新增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四、核實認定與標準核定差異
若無法提出取得成本者,須改以「標準核定方式」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現值 × 核定標準率
以本案為例,若選擇新竹市113年標準核定率32%:
與核實認定方式的2,355,500元相比,差距超過近十倍,顯示列舉成本方式對納稅人稅負影響重大。
五、報稅完成後應備文件
申報後須郵寄下列影本至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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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之費用與成本相關單據(契稅、土增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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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與出售時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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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與出售時的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公契)
若您不確定適用制度、計算方式或文件準備方向,建議諮詢沐桐地政士或稅務顧問,以確保申報正確、合法節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標準核定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房地分價)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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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預售屋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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