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5

案例分享:連續繼承

 近期有客戶詢問關於連續繼承的問題,分享答案給大家:


Q:公公過世留有不動產(105年以前取得),先生還沒辦完繼承,又由子女與配偶繼承,屆時出售時是否可適用「舊制」財交稅申報?


A:如果文中的先生是105 年以前過世,那就可以回推到舊制。如果先生是 105 年以後過世,那就是新制,不能再往上推到公公那一代來判斷新舊制。


不過國稅局有放寬稅率的判定上,是可以回推到公公的取得時間來計算稅率。




財政部的說明連結: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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