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同仁詢問客戶常常會有疑慮的問題,這邊一併與大家分享。
Q:請問一下,夫妻共有的土地及房產,如果想要合併成為一個人的名字,是否會變成 取得房產的時間變成現在的時間,而非105年以前的取得時間?(取得時間是105年以前)
Ans:
依據您的問題說明,夫妻共有房地,意指房地產權由夫妻各持有1/2。若現欲將房地合併登記於單一人名下,也就是要變成登記為夫或妻單獨持有全部產權,可採用「配偶贈與」的方式辦理產權移轉。
在適用新舊制的判定上,需以受贈配偶取得房地的日期為準:
- 範例一:若配偶於99年取得該房地,並於105年透過贈與移轉,再於108年出售,則因受贈配偶的取得時間為99年,適用舊制。
- 範例二:若配偶於105年取得房地,於106年辦理贈與,並於111年出售,則受贈配偶的取得日期為105年,適用新制。
補充說明:
上述的取得成本,可依贈與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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