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五月綜所稅申報期間,納稅人除需申報一般薪資、利息等常見所得外,若於前一年度出售房屋,亦應留意「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年度,係以房地移轉完成登記之日期為準。例如:若您於113年12月1日完成房屋買賣簽約,並於114年1月3日完成地政登記,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於115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納稅人如能提出房屋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則財產交易所得可依據實際資料計算。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所訂「核定標準」進行核定。
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只要正確選擇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系統即會自動套用對應稅率。例如,113年度新竹市為32%,竹北市為37%。
注意!高總價交易須採「高價計算規定」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自113年度起,若交易金額超過特定門檻,即不得適用「核定標準計算」,而須依「高價計算規定」辦理,即:財產交易所得 = 出售總價 × 房地比例 × 20%
各縣市適用門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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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6,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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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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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竹縣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3,000萬元或單坪價格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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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縣市:2,000萬元
實例說明:
某民眾於113年出售位於竹北市之房地,該不動產為民國98年取得,總交易金額為3,200萬元,建物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地比例為25%。由於民國98年尚未實施實價登錄,取得成本難以查證,過去多以標準核定方式申報:
建物公告現值 × 稅率 = 財產交易所得
100萬元 × 37% = 37萬元
惟根據113年度新規定,因總價逾3,000萬元,應改採高價計算方式:
3,200萬元 × 25% × 20% = 160萬元
此舉顯著提高了應稅所得,納稅人應提早了解自身交易條件,妥善規劃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免因誤用計算方式造成申報錯誤或漏稅風險。
以小明為例,其於113年度出售一間房屋,故在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自行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財產交易所得並不會自動匯入系統資料中,必須由申報人手動新增填報。
在使用網路線上申報系統時,系統會先自動下載所得與支出等相關資料,納稅人應前往「填寫所得」頁籤,點選新增所得項目。在「所得種類」的下拉式選單中,選擇: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適用)
並在「所得格式」的下拉式選單中,選擇您出售房地的縣市。完成選取後,接下來依交易資訊填入相關欄位,如出售房屋坐落地址、房屋評定現值...等資料,系統將依選定的縣市自動套用相對應的稅率計算所得。



在申報房屋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時,系統會依不動產所在地區,套用對應的「核定標準率」。各地區與年度的標準率略有差異,因此應依實際出售地點準確選取。
以113年新竹市出售房屋為例,其核定標準率為32%,計算公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評定現值 × 32%
報稅軟體操作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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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所得資料」頁面,於下拉式表單中選擇售屋所有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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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房地坐落地址及「房屋評定現值」(即移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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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現值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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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繳款書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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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下方所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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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輸入後,點選「+新增」,系統將於下方新增一筆「財產交易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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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角的應納稅額將自動更新,反映該筆所得所產生的稅負。
📌 稅籍編號可於契稅繳款書上方找到,亦可留空不填。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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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持「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將土地與建物金額合併列示於第7欄,則該金額不可直接作為評定現值,應改以契稅繳款書所列之**「移轉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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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契稅繳款書有兩張,表示該房屋有兩筆稅籍(如不同棟、不同層),則應合併兩張的移轉現值作為申報依據。
完成線上申報後,請務必寄送下列文件至國稅局,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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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繳款書影本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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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公契)
以證明您所輸入之房屋評定現值與坐落地址正確無誤。
若您不確定適用制度、計算方式或文件準備方向,建議諮詢沐桐地政士或稅務顧問,以確保申報正確、合法節稅。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標準核定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房地分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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