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抵)稅分為兩個部分
1.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針對土地)
2.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針對建物)
2.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針對建物)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退稅條件
1 出售與重購均為同一人, (即名義上為同一人).
2 期間必須在二年之內, 且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
3 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約90坪) /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 七公畝(約211坪)
4 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須設籍於該地,
5 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行為.
6 自轉移日起五年內不得轉移, 變更用途或營業行為(否則退稅需繳回)
7 重購土地地價應大於出售土地地價
8 自營工廠 (指工業用地上有廠房) 或農地 (指現耕地) 也可退稅.
退稅範圍
新購土地地價-(出售土地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差額(土地面積X當年公告現值)※購入土地總價 >售出土地總價(皆可退稅)
例A 新購之土地款為$20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40萬, 繳納增值稅$40萬
200萬 - ( 140萬 - 40萬 ) = 1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200萬 - ( 140萬 - 40萬 ) = 100萬,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例B 新購之土地款為$5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50萬 - ( 10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
50萬 - ( 100萬 - 20萬 ) = -30萬, 故增值稅無法退稅
例C 新購之土地款為$90萬, 出售之土地款為$100萬, 繳納增值稅$20萬
90萬 - ( 10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
90萬 - ( 100萬 - 20萬 ) = 10萬, 則可退稅額 $10 萬
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公契)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6.原出售土地若以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1.申請書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公契)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6.原出售土地若以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重購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可以扣抵之前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是因為自用住宅換屋,
出售房屋而有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繳稅時,就可以提列重購退稅。
出售房屋而有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繳稅時,就可以提列重購退稅。
但必須符合重購的是自用住宅,且出售和新購的間隔時間必須在2年之內,
先購後售時也適用,但若是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
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且換購的房屋評定現值,必須大於出售者,
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規定。
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且換購的房屋評定現值,必須大於出售者,
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規定。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3條件:
1 證明賣出和買進的房屋都是自用住宅,並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
扶養親屬名下,且在該地址設有戶籍。
1 證明賣出和買進的房屋都是自用住宅,並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
扶養親屬名下,且在該地址設有戶籍。
2 「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適用,只是買賣過戶的間隔時間不能超過2年
3 新買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大於賣出的房價。
3 新買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大於賣出的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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