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2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管制期間因離婚致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成功後,我們都會收到公文通知要管制五年,但萬一管制期間因離婚而導致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設籍在內時,有可能會被稅務局追繳原退還稅款?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這個議題。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條件:

  1. 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
  3. 買賣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4. 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
  5. 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包含配偶間贈與也不行)。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其中第5點:買入後五年內除了都必須供自用住宅使用、不能移轉他人外 ,『且有戶籍登記』
這點有個小小的陷阱需要注意,雖然說管制期間設籍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得遷出戶籍,這聽起來好像沒什麼太大問題,但往往問題就是出在細節裡,我們來舉個例子:

假設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A屋 與 B屋 的房地所有權人為乙,當時雖然乙未設籍但甲(配偶)設籍在內,因符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向稅捐機關申請B屋退稅成功。管制期間,甲與乙因再也無法忍受對方,遂而雙方協議離婚......

由於稅捐機關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五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即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捐機關清查時發現A屋只有甲設籍在內,乙本人、配偶(甲已成前妻/夫)、直系親屬皆無人設籍,因此向乙追繳原退還B屋之土地增值稅。



📍重點摘要:
  1. 土增重購條件之一,設籍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2. 重購退稅後管制五年
  3. 管制期間需為自用且有戶籍登記
  4. 若個人因素遷出本址(比如離婚),需注意遷入其他直系親屬等關系人設籍維持自用條件


相關連結:

如何辦理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

行政救濟案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管制期間因離婚致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 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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