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不動產經紀條例怎麼說: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4條:
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11條: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
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1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14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 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 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總結:
- 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營業員
- 營業員之工作在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每一個仲介店面或代銷案場都需要有一個不動產經紀人
- 營業員只需要完成30個小時的教育訓練並登錄
- 經紀人需有一年營業員的經驗+國家考試合格
- 營業員跟經紀人的執照期限只有4年,營業員需再上20小時課程
- 經紀人需要再上30小時課程才能延長證照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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